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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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涉及民间融姿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序 号权力 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 度违法情形裁量基准1(温州)对 民间融资 当事人及 相关机构 非法吸收 公众资金、 违法发放 贷款等行 为的行政 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 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 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 得违法发放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 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 方金融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2、司、 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 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 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 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是首次发生,且认错认罚态度 良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 动返还资金。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 以下罚款。一般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 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 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在 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返还资金
3、。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严重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 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变 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 贷款的,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停 止违法行为,或未清退资金的。处十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2(温州)对 民间融资 公共服务 机构违反 保密义务 的行政处 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备案、 登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 务机构应当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 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由地方
4、金融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贝处一万兀以上五万兀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 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 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 案信息的,在整改期限内及时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一般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 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 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 案信息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 月内及时改正,对第三人未造 成额外损害的。处五万元罚款。严重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 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 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
5、月仍未 改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1 .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 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 .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 改正,且对第三人造成较大 损害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3(温州)对 相关从业 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 牟取不正 当利益的 行政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参与民间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 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 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 理企业、民间融资信
6、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 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被动利用 职务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且 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罚款。严重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获得 巨大利益。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4(温州)对 民间资金 管理企业、 民间融资 信息服务 企业、民间 借贷的借 款人、定向 债券融资 的企业
7、违 反备案义 务相关规 定的行政 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三款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 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 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 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 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 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 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 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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