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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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2) 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 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 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
2、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 划。(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 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 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 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 励。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 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 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省财政厅负
3、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 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 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七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
4、范围包括:(一)细颗粒物(PM,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不得超过资金总规 模的30%);(三)农村地区和农用领域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重要事项;(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 配。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一)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省级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指南另行发文。除省本级项目外,省 级补助资金数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O日常工作经费类、 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 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
5、排。(二)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 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 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一是根据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 订)(豫环攻坚办202015号),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 个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辖市、前五名的省辖市所辖区、前十名 的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 奖励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名的省辖 市、后五名的省辖市所辖区、后十名的县(市、区),分别 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经济惩罚。二是根据我省污染攻坚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首次达到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奖励IOoo万元
6、。三是对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县(市、区),按不高于IOoO万 元奖励;对创建省级生态县的县(市、区)按不高于500万 元奖励。四是其他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以各地环境空气 质量PM10 PM2.5,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四项指标改善情况 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40%, 20%, 10%o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 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审计监督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 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 时进行调整。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
7、一条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 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的,随同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 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第十二条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和定额奖励资金,市县 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 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 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 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 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 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 防治
8、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 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 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第十四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处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 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 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 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防治资金,市县 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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