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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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1) 4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 5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 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 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
2、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规划。(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 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 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 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 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形势的需要综合评估, 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
3、延续期限。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整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整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 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 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治资金的预算分解 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整治资金分配, 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
4、 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七条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不得超过资金总规 模的5%);(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八条 整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分 配,以因素法为主。第九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县(市、区) 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数量 及其他重点工作任务量等为因素分配,具体权重分别为50%. 30%, 20%o若当年未明确其他重点工作,前两项权重调整为 60%, 40%o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农村环境
5、保护工作需 要,根据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率、审计监督、项目储备 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 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整治资金,支持纳入省级生 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级 试点的项目。省级项目入库指南另行发文。项目法分配资金 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30%o日常工作经费类、运 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 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一条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 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的
6、,随同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 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第十二条 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 整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 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 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 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 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 不得申请整治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 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 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第十四条市县应当建立
7、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 制,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 完善、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第十五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 照河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 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 2021) 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整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整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处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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