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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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22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 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土 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 量改善的资金。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 则和要求:(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
2、委省政 府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 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统筹考虑有关工作 总体预算安排。(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六)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工作 任务完成等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
3、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 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 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 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 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做好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 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三
4、章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七条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 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 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 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 10%);(七)其他与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 出。本条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 市县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 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 土壤污染
5、防治试点示范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 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 关涉农补贴事项、对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或规划用于商业开 发的污染地块等,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 大治理大修复。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分配。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具体因素包括: 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 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 新等五项,对应权重分别为20%、15%, 15%, 35%, 15%o采用项
6、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省级土壤 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或实施库的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 布。除省本级项目外,省级补助资金数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 万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 项资金中不予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预 算执行率、审计监督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体现结果导向。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条防治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 后6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 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 后分配下达。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
7、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对因素 法分配的资金,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 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 环境厅备案。第十二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 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 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 不得申请防治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 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 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第十三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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