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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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 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 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 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 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2、。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 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 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 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 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 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 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监督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 理具体工作等。市、
3、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 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 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 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 期限。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 业草原改革发展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草原重点 工作等方面。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用途 使用。其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支出主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 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 复、生态护林员
4、等。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 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 支出等。第七条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 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 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第八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 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湿地的生态 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 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第九条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 家和省级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国家和省级重 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 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5、的危害防控和补偿。第十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 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 源保护管理和修复。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 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 酬。第十二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 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仁用杏、榛子、油用 牡丹、文冠果、山桐子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 新造林管护成效奖励和南水北调保育带管护成效奖励等,奖 励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规划 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林业草
6、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 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 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 和草种繁育、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科 技兴林、林下经济等。其中:森林草原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草原防火物资购置、调 运、管理维护,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 设施建设,防火重点县区域性专业队伍建设,森林草原防火 演练及能力提升、科普宣传等方面。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 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 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 90号)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 治监测、除治,科研
7、监测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监测站点建 设、修缮,科学实验,科普宣传等方面。第十五条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 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市、区)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 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 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分配。按照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下达各市县的林业工作任务、 国家和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 其中,对未完成年度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市县,相应 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扣减资金用于对完成目标任务且绩效评 价结果较
8、好的市县予以适当支持。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由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 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入库 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入库项目具体情况和竞争性评审结果 等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 绩效考核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 当向承担重大国家战略地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草原重 点工作任务地区、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以及革命老区、脱贫 地区倾斜。第十九条对各地实施的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分 别按照每亩500元和每亩200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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