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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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监事 会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保护本行、股东、 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 东大会
2、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 选举、罢免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担任监事。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五)对本行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 工作;(六)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六条 监事会下
3、设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并在监事会授权下执行监督审 计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本行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 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对监事候选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 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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