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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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 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 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 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 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
2、成果,做到技 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 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围绕科研项目 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 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 调、监督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第八条 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省、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
3、托, 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解释等 工作。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 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收到的地方标 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本区域有关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立项建 议等,制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 根据立项指南,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立项, 提交立项申报书、标
4、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 到的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征求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意见,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 准时可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研 究收到的地方标准申报材料,根据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发 展需要和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地方标准立项推荐 函、立项申报书和标准草案等。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立项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 性、先进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5、:(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地方标准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四)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和立项 论证评估的意见建议,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 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申请予以立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中应当明确标准名称、提出立项申请 的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技术归口单位、完成 时限等。技术归口单位一般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6、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地 方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 具体工作。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 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编制说明一 般包括:目的意义、任务来源、编制过程、主要内容,以及 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与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推广实施建议、起草单位和起 草人员信息及分工等内容。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 面意见,并在省或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
7、0日。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步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内 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 见汇总处理情况等送审材料。起草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材料报送技术 归口单位进行材料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第十九条要求的, 由技术归口单位10日内将送审材料及技术审查会议方案建 议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十九 条要求的,由技术归口单位退回材料、告知理由,并向省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执 行。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上报送 审材料。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
8、当提前30日向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 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计划。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组织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 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形成会议纪要。参 与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专家 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技术审查会议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代表参加。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审查结论应当以三分之二以上 的审查专家赞成为通过。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根据审查意见终止该地方标准计划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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