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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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省级 党政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参考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 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省级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是指省级机关在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评审、评估、论证、咨询、 验收、评定、认证、鉴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
2、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 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 水平的人员。专家劳务费,是指省级机关开展评审工作支付 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劳务支出。第四条省级机关评审工作量较大的部门、单位可建立 相关业务领域的评审工作专家库,组织评审工作时按照客观、 公正、回避的原则选择专家参加。从各级党政机关邀请在职在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应当仅限于对该项评审工作具备专 业评审能力的人员,且应当正式发函邀请。第五条省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受 邀参加评审审批机制,对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应邀参加评审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参加以下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 形式领取
3、专家劳务费:(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直接组织、管理的评审工作;(二)本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 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职责参加的评 审工作;(四)本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人员 或专职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的评审 工作;(五)参加评审工作领取劳务费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形。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六条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支出遵循厉行节 约、标准合理、管理规范、支出高效的原则。参加以会议(包括网络会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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