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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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 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6002 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6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 督管理机构同意。(5) 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向河 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 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 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
3、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 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 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 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 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 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 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3)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 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 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4)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 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
5、 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 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 办水体(2019) 36号)(第二条):(一)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 理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 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与 标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实施监测,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请 受理及设置审核工作,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按时办结许可。对 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
6、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 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工 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 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 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 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 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 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 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7、(水利部水资源(2017) 101 号)(第二十三条):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 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河道 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 需要设置入河
8、排污口的;(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 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 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 意见。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6.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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