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罚〔202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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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KCJ9G2A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晨字围工业区自编3号 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植东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 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进 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 料制品业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向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 设项目投资额为
2、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 (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 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书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 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江新环罚告(2023) 84号)及2023年10月30日送达回执为 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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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新环罚 2023 72 行政处罚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