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罚〔20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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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872R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泗益围(一照多址)法定代表人:梁佩瑜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 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10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 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经采样监测,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 度超出你单位取得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限值要求,其 中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为1. 25mgL,超标0. 25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 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新 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号,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70872R001P)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 拍摄的照片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考虑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 守法承诺,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以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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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新环罚 2023 79 行政处罚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