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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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6年7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 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苕溪水域(杭州段,下同)水体污染,保障 人体健康,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苕溪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 实施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苕溪水域设定保护区,保护区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一般保护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 区。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凡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 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 危害苕溪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四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苕溪 水资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相应的产业发 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苕溪水体污染。第五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水质保护目标,应达到苕溪水 域功能区
3、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苕溪水域杭州段出境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苕溪水域水污染防 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余杭市和临安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本辖区内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县(市)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水利、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渔政、市政、 城建、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 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行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
4、 限量,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苕溪水域不同功能区地面水环境质 量标准制定,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苕溪水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限值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控制证,排污控制证由杭州 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定。第八条 凡向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取 得排污控制证后方可排污,并严格按照排污控制证规定的要求执 行。第九条向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凡污染物 质超过确定的允许排放总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不能按 时完成治理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差令 停产
5、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对责令限期治理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排污控制 证规定的要求排污;对责令停产治理的,在治理期间不得排污; 对责令关闭的,应停止生产,吊销排污控制证。第十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苕溪水域环境造成 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都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竣工 投入使用前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办排污控制证。在苕溪水域区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征求有关水利部 门的意见;在苕溪水域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
6、大排污口的,应当 经有关水利部门的同意;未经水利部门同意,不得设置或者扩大 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当地环境 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由杭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第十一条 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伪造、编造评价结果。第十二条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已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 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关停、闲置或拆除。确需关停、拆除 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青山水库和四岭水库、里皈水库的水资源,分别 由杭州市和余杭市、临安县水利部门实
7、行统一监督管理、合理调 配。青山水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调整青山水库的功能, 在枯水期应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调控意见下泄一定的水量, 以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十四条 在运河水倒灌期间,苕溪上牵埠船闸应根据杭州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控制运行。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 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杭州市人民政 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成其处理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 禁止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新建或扩建化工、制药、 造纸、印染、染料、电镀、制革、冶炼、酿造等有严重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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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溪水 水污染 防治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