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外包、实习生要区别管理!不然被仲裁也不冤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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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员工、外包、实习生要区别管理!不然被仲裁也不冤枉!日常劳动用工过程中,企业通常会习惯以传统用工的标准审视梳理,将自身管理的用工人员进 行一定的区分。于是我们就常常听到的三期女员工、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外包人员、派遣人员等等归类, 这些归类有共性,也有特性。对于这类与任何标准用工均存在一定差别的人群,HR需要进行额外的关怀爱护,额外的文件 处理,额外的用工管理。为了让管理来得更为简便,我们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以便于大家在处理用工关系时参考, 提高自身工作效率。01普通人群的劳动用工在比对特殊劳动用工管理的特殊需求前,我们先来梳理下普通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有哪 些应尽的义务:1劳动者主
2、体劳动者年龄必须达到16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劳动合同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 必备条款,即:(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对于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规定有罚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每月向 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3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别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 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限。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需要加班的应当获得员工同意。因工作性质或者生
4、产特点的限制,企业可以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 时制,但仍应保障员工的休息权。5休息休假和福利员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婚丧假等,企业依法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6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8劳动合同解除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至第47条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如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解除(2)员工存有过错时,单方解除,包括:D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5、,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员工没有过错,但存在特殊状况,单方解除,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02特殊人群的劳动用
6、工关于劳动用工下的特殊人群,我们又可以作三种归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灵活用工三期员工 未成年工 非全日制外包人员 派遣人员实习生返聘人员兼职人员1劳动关系人群在劳动关系下的特殊人群,除非全日制用工外,这类人群享有所有普通劳动关系下可以享受的 基本劳动法律权益,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他还享有普通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很多待遇,因此,我 们在这里作一次全面梳理。(1)三期女职工、工伤员工、医疗期员工等特殊人员三期女职工是指女职工的三个特殊时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区别于普通员工,三期女员 工享有特殊待遇,具体体现在:1)工作时间有优待孕期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
7、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工作岗位有限制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有限制对于三期女员工,企业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进行单方解除,即不得 按照员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与员工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哺乳期满时终止。另外,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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