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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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技工院 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 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即技工院校所 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内技工院校学生 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籍 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机构,健全相关制 度,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五条技工
2、院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 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 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招收 高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 分别为2年、3年、4年。(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 的人员,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 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培养预 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三)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等人员开展不脱产学制 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学习形式须注册为非全日 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可采用弹性学制,提前或延后
3、 毕业不超过相应培养层次规定学制一年。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六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 通知书。全日制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 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 30日内。第七条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教 学的学校,按入学时学历(技能)水平对应的培养层次规定 学制注册。第八条学校应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技工院校核 实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管理系统),学籍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与教育部中职 系统查重反馈通过,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
4、报所在市 (州I)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填写技工院校新生录 取花名册(附件D ,纸质版审核无误盖章后,报市(州I)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要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 日制学生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 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 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院校身份分别向教 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对在不同院 校双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学生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原 则,决定是否注册或取消学籍。第十条学校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应依照最新全国技工 院校专
5、业目录规范填报专业信息。第十一条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院校签发的录取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院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接受院校复查。经复 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学生,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 准的学生,由学校取消学籍,并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 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 学处理。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审批通过的正式学籍学生建立学籍档 案。内容包括:学生体检表、学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评价材 料、学业成绩、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 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四章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 学、注销、复学及退学。学生学籍变动实行本人申请、学校 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制度。采取弹性学制学习 形式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十六条学校和属地人社部门应在学生学籍变动或学籍 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异动审核审 批处理,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已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 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
7、生日期、家 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 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一学期 开学3个月内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三学期开学 前办理。第四学期起不再办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毕业年级 学生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及其家长(监 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校审核,属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 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的;(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三)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
8、业已停止招生的。第十九条变更培养层次。(一)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 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下一层次培养规格的 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 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中级工段晋升高级工段、 高级工段晋升技师(预备技师)段应在下厂实习前一个学期 进行。(二)高层次培养规格的学生不能转为低层次培养规 格。第二十条转学。包括系统内、外转入与转出。(一)由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 入和转出院校审核同意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通过,予以转学。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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