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限制生产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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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市环境保护局限制生产决定书彭环限产字(2017) 1号被限制生产单位:四川民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79XX法定代表人:黄道禄身份证号:地址:展点违法事实:2017年6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 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进 行了采样,根据2017年7月10日彭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彭 环监字(2017)双随机监督性第003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 口氯化物超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中W 级排放标准。违反的法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
2、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处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 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处理决定:一是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限制生产期间, 公司生产产能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产能的70%,具体 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到标准排放目的为准;二是你公司须 认真查找氯化物超标原因,制定方案,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 稳定达标排放。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限产整治,我 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或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提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彭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3日抄送:漠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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