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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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穗常发(1997) 1 10号1997年5月30日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 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 9 9 7年1 2月1 9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 9 9 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以下简称水源林) 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流溪河水源供给,净化水质,防止水土 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流溪河水源林,是指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 内起
2、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作用的森林、林木、林地。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包括:从化市东明镇、吕田镇、 良田镇、桃园镇、温泉镇和温泉自然保护区,流溪河林场、 大岭山林场及黄龙带水库管理处在规划线内的水源林。第三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适用 本规定。第四条 溪河水源林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 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从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水源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城建、环保、国土、公路、矿产、水利、 供电、公用事业及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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