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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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长效机制,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推进我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评分标准(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定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基建后勤处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评分标准(试行),具体落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第六条党办、校办、组织、宣传、人事、工会、学生、教务、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评分标准(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定标准(试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二级单位应当
3、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以培养师生和全体职工的源头自觉分类习惯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工会、学生社团、个人共同参与。第八条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分类标准第九条高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大件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专项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实验药品试剂、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农林废弃物和动物尸体不得混入日常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
4、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第四章分类投放、收集、驳运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部门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不能以保洁人员二次分拣代替源头生活垃圾分类。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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