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乡镇赋权清单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罗县乡镇赋权清单2023年版.docx(3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平罗县乡镇赋权清单(2023年版)一、行政处罚(39项)序号职权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原行使层级 及部门备注1对未经批准擅自 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级、 设区的市 级、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 部门2对采取虚报
2、、隐 瞒、伪造等手段, 骗取享受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等情形的处 罚【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 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一)采
3、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 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4、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民规发2021) 7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 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行为和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对相关家庭和人员可以记入征 信系统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无理取闹或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保障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原行使层级 及部门备注3对非法占用土地 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5、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
6、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 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 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
7、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 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 以
8、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 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设区的市 级、县级人 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 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原行使层级 及部门备注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O元 以上500元以下。【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
10、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对建设单位和个 人未经批准进行 临时建设、未按 照批准内容进行 临时建设、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 超过批准权限不 拆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 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
11、批准。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 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设区的市 级、县级人 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 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原行使层级 及部门备注5对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12、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 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13、,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 级、县级人 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 门6对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基本农田保 护区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 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 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 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
14、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 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 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 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
15、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 收确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 级、县级地 方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原行使层级 及部门备注7对随意倾倒、抛 洒、堆放城市生 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 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 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 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