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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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 评审管理规定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 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估算、概算、结算、竣工决算、 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对 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审定项目投资 的财政管理行为。第三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财政投 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第四条建
2、立政府投资项目“先评审后审批”“先评审后预算” “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制度,将财政投资评审结论 作为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建设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的依据。第二章评审范围 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总投资人民币IOOO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五)政府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 专项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项目可研方案和估算评审;(二)
3、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评审;(三)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四)项目工程结算评审;(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六)其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财政部门自审和委托中介机 构协审两种方式。第三章评审实施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被评审单位”) 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二)财政部门根据被评审单位提出的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 制订评审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财政部门向被评审单位提出评审初步结论,如被评审 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组织会审;(四)财政部门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和被评审单位的反馈意见, 出具评审报告。第
4、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委托协审 单位或有关专家。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 业务;(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 相关决定;(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被评审单位执行 和整改;(五)对未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项目,被评审单位拒不 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六)按规范程序委托协审单位和专家,并根据有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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