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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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 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 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 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
2、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实施 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 集、记录、发布,并依据信用记录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 活动。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审核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活 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的
3、认定与记录、异议受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 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展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分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场代理行为的现场监 督管理工作及进场代理不规范行为的记录、移交工作。第四条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 立、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系统。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 场的良好秩序。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 息及不良行为信息
4、组成(详见附件)。(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 所以及从业人员等信息。(二)履约能力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能力水平、履 约记录、履约评价和诚信纳税方面的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经县级以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包括严重不良 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三类。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机构自主申报、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O自动获取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 方式获取。(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自动获取。(二)履约能力信息由招
5、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或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自动获取。(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 权限和程序录入。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录的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见附件 3) O(四)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 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填报。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信用信息加强监 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 章相关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存在虚假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 定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九条 信用记录管理系
6、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信用记录情况,按照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 2)计算信用分,满分IOO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满分85分)+履约能 力信息分(满分15分)-不良行为扣分。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IOO分-不良行为扣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 D六级。AAA级(信用分295分):信用非常优秀。AA级(90分W信用分V95分):信用优秀。A级(85分W信用分V90分):信用良好。B级(75分W信用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信用分75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分V60分):信用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划分信用
7、等级。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O统一动态发布。(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履约能力信息长期公开;(三)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该信用扣 分自行恢复;(四)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期限为3个月 至1年。部分典型不良行为在记录期限内重复发生时,公开期限 延长。期限届满后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 保存。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期限到期或招标代理机构、招 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注销的,其信用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再 对社会公开,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注销 招标从业人员后,再次申请成为招标从业人员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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