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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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备案管理4第三章就医管理与费用结算5第四章预付金管理与费用清算7第五章稽核监督9第六章附则10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 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 定,推进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规范省内异地就 医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 用联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概念界定】工伤职工经批准在参保地外其他市(州) 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2、以下统称协议机构)发生 的无第三方责任工伤医疗、工伤康复等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可以 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优先采取联网结算方式结算,不能联网结算 的,采取手工报销方式结算。第四条【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 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省内异 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一)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 转院到参保地外其他市(州)就医的工伤职工;(二)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指在参保地外其他市(州) 长期居住生活的工伤职工;(三)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指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参 保地外其他市(州)工作的工伤职工。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部门负责完 善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建立省内异地就 医管理模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机构,通过省系统开 展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实现结算信息电子化传 递。第六条【职责分工】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工作实行统 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社保局负责全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管理和 指导、信息化建设、跨市(州)资金清算、监督检查以及省本级 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等相关工作;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省内异 地就医经办业务管理和指导、协议机构管理、工伤职工省内异地 就医备案、费用审核及结算等相关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工伤职工省
4、内异 地就医备案、费用审核及结算等业务经办工作。第七条【资金管理方式】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由省社保局 向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资金,用于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费 用,并由省社保局按月组织清算。第八条【公共服务】工伤职工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一体化平 台、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人社APP等本地公共服 务平台,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备案制管理】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 实行备案管理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 便捷的线上及线下备案渠道,及时受理、审核工伤职工提出的备 案申请并依法告知审核结果。第十条【备案审核】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工
5、伤职工办理备案手续,分别审核以下材料。(一)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二)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三)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第十一条【备案有效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异地转诊 转院的工伤职工向参保地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其中 长期居住的,备案长期有效;常驻异地工作的,备案有效期根据 派驻时间确定;省内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的,须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就诊或入院手续。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 案。其中,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可依据就医地协议机构提供的转 诊意见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备案层级
6、】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 工办理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州)。工伤职工可在 备案地开通的所有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协议机构分别选 择1至2家接受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服务。第十三条【有效期内多次就诊】工伤职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 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接受省内异地就 医费用联网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 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联网结算相关费用。第十四条【备案审核与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 规定及时审核备案申请信息,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 结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的材料;对于不符合
7、备案条件的,应将备案结论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备案信息变更】已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备 案的工伤职工,居住(工作)地、协议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或 结束异地长期居住(工作)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 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取消备案。第十六条【未备案处理】工伤职工应当在入院前完成备案登 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备案协议机构发生 的费用,不予联网结算;确有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用人 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申请 并说明情况后,在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可以按本规程办 理费用联网结算。第三章就医管理与费用结算第十七条【协议机构确定与管理】各级社
8、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当组织本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 服务。第十八条【持卡结算】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 是工伤职工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的身份凭证。协议机构应 支持省内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 用、工伤康复费用。第十九条【就医地管理】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协议机构就医时, 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社保卡等有效身份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 流程和服务规范。就医地协议机构应当为省内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与本地 工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康复服务。第二十条【结算政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未出台统一的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前,省内异地就 医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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