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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 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 2023155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银行加大科技型中 小企业信贷支持,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鲁科贷), 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 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 投资资本市场和
2、个人消费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各设区市科技局自主选择鲁科贷业务 合作的银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 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 超过5000万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 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按时还本付息的鲁科贷贷款企业给 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由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
3、政部门确定列支渠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公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组织全省鲁科贷备 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核;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编制、执 行和绩效管理。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 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遴选合作银行,组织本地鲁科贷备案、风 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配合开展绩效管理;负责市级风险补偿 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局完成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 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 银行自主审批、发放贷款,按规定申请备案,
4、加强贷后管理; 按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 分返还工作;定期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报告贷款开展、风险预警等情 况,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备案承诺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 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配合开 展贷款绩效管理。第三章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十四条鲁科贷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的科技型 中小企业。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二
5、)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认定不良贷款。(三)尽责开展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逾期贷款积极催 收后,仍未收回的贷款。第十六条 省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 ,对通过科融 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 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级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 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 息的备案贷款企业。企业可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任选一笔申请贴息。贴息标准 为企
6、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 ,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只享受一次。第十八条 已备案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二)属于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三)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四)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支持。(五)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第四章贷款备案管理第十九条鲁科贷实行常态化备案管理,银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 提出备案申请,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第二十条 备案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7、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0基点。未购买鲁科担 鲁科保贷款融资服务。第二十一条 备案贷款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鼓励银行向企业发放3年 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第二十二条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 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重新申请备案。第二十三条 贷款备案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 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后定期公告。第五章风险补偿管理第二十四条 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鲁科 贷发生逾期,银行按相关规定认定不良后,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 风险补偿申请。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科技局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联合县(市、区)科
8、技 局,通过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实贷款使用情况,提出贷款本金损失认 定和风险补偿建议,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 Bo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省 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银行应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冲抵不良贷 款本金损失。第二十七条银行应建立不良本金追偿、抵押财产处置和不良贷款批量转让 工作台账,在不良本金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 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省市财政;设区市科技局每年对银行追偿 和处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第六章贷款贴息管理第二十八条 年度贴息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
9、每年10月底。贷款企业按 时还本付息后,按规定提交贴息资金申请。第二十九条 贴息资金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 荐至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第三十条 贴息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每年对鲁科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 评价结果优异的市和银行,给予通报表扬。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 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 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0、进行处理。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支持银行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 效评价,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或绩效评价时,扣除省、市级财政已补偿的本金 损失。推动银行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早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 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贷款的风险补偿申请,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 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 145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11、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 19号)执行。部门解读I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为推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省科技厅分别于 2016年、2019年、2021年制定和修订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 息政策,目前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持续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银行加大科技 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打造鲁科贷服务品牌,根据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 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最新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基 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优化、整合,研究制定了山东 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政策亮点(-)
12、突出贷款科技属性。为了精准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 活动,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范围同时,明确贷款发放、备案申请、风 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工作要求,并制定了政策执行负面清单。(二)鼓励贷早贷小。明确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并将 通过山东省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上限提高至45%。同时,支 持银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消除信贷工作人员顾虑。(三)规范风险补偿申报。强化银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风险补偿申 报,要求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相关 规定完成不良贷款认定,且在贷款逾期后通
13、过债务催收、资产处置、民事诉讼 等积极手段仍未能收回。(四)优化贴息支持。将原贴息政策中关于自2020年12月16日以来 首次纳入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扩大为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 按时还本付息,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更合适的贷款申请贴息,进一步解决 企业融资贵问题。(五)加强三级联动。充分发挥区(县)科技局熟悉本地企业的优 势,在贷款备案、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申请等环节加强区(县)参与,提升政 策服务效果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打通科技金 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8部分共35条,主要内容如下。(-)总则。对政策中鲁科贷、风险补偿、贴息、早期初创期科
14、技型 企业、合作银行等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和说明。明确了贷款用途,并将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进行了更为宽泛的定义,贷款企业应在申请贷款时承诺的用途范围内 使用贷款。(二)职责分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工作中各方 职责分工,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省市科技、财政部门应紧密联合,确定配套 资金来源,做到应补尽补。(三)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 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并规定各类不予支持的情形。鲁科贷支持对象为在 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取得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 号的企业。贷款银行在入库空档期发放的贷款,可使用企业上年度编号临时提 交备案申请,
15、等当年编号下达后再正式申请备案。银行在确认不良贷款后,需 首先履行追偿责任,仍未全部收回的贷款本金可以申请风险补偿。(四)贷款备案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流程及相关标准等事 项。贷款银行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申请备案,对银行贷款备案申请的时限、 备案贷款的利率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允许已备案贷 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后重新申请备案。(五)风险补偿管理。明确每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的时间和申报途径, 以及各市科技局的审核责任。贷款银行按要求申请风险补偿,银行在获得风险 补偿后应继续履行追偿责任,并按规定返还不良贷款追偿和处置收回的资金。(六)贷款贴息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等事项。贷款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申请贴息,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提 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合理性。(七)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绩效评价、违法违规 处理、尽职免责机制等事项。银行和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银行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消除相关人员顾虑,对于违法套取财政资金的 行为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八)附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新旧政策衔接及适用进 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