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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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1 .总则1.1 为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 指引。1.2 本技术指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 “污泥”),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 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1.3 本技术指引所称污泥衍生产品(以下简称“污泥产品”), 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过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后 形
2、成的可资源化利用的衍生产品。1.4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 终处置的管理和技术选择,以增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决策的科 学性。1.5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 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1.6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 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 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 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1.7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 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
3、处置。地 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产品。1.8 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 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地区特 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 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 补齐设施缺口,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处置设施宜 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 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园林绿化、生态保护、水资 源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2.2 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 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
4、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 根据当前污水量和进水水质适度超前确定,充分发挥处理设施 的投资和运行效益。2.3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 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 得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不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 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4 鼓励采用焚烧干化、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 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 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开展协同处置污 泥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及 工艺使用情况。2.5
5、在规划建设处理设施时,除作技术经济分析外,应重视 碳排放评价。3 .污泥处置方式技术路线3.1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主要有 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地应综合考虑 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3.2 污泥焚烧。污泥焚烧可分为单独焚烧与协同焚烧。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污泥焚烧工艺,宜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 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 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 混合焚烧;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建材综合利用。3.2.1 污泥采用单独焚烧时
6、,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焚烧炉渣必须与 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焚烧炉 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置。焚烧烟气 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其中二嗯英控制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相关规定。3.2.2 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或在工业焚烧炉、火力 发电厂焚烧炉中作燃料利用,入炉污泥的质量宜小于垃圾(燃煤) 量的20%o焚烧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国家相应污染控制标 准。3.3 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 泥的无机化处
7、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 基材料等。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 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 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3.3.1 污泥用于制水泥时,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 所制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硅酸盐 水泥熟料(GB/T2137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 范(GB30760)中技术性能要求。污泥占总原料质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O3.3.2 污泥用于制砖时,污泥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
8、B/T25031)的规定,利用污泥制备 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 砌块(GB 13545)中的相关规定。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 于制砖。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 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3.3.3 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根据污泥泥质 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制备的陶粒品质应 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 轻集料(GB/T 17431.1) 的技术要求。3.4 污泥土地利用。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 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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