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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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 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 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 316号),结合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 “省级国合基地”)是指经由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 厅”)按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 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取得 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具有良好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科技 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服务 机构等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
2、究中心、国际技 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第三条 省级国合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 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 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 “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我省 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 予以认定和扶持。第四条 科技厅是省级国合基地的认定、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级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省级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性运行。(二)建立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统筹与协调机制,加 强省级国合基地建设与全省科技计划的结合。(三)组织省级国合基地的
3、申报、评审、认定、绩效评 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省级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为:省级国合基地所 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省级国合基 地依托的部属院校、中央在川机构等。推荐部门负责国合基 地的申报推荐、监督督促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一)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产 业规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在一亿元以上,农业企 业在两千万元以上。第七条国际创新园申报条件国际创新园是依托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或者大学科技园 等实体,由科
4、技厅与各市(州)政府共建,集研发、孵化和 产业化功能为一体,具有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承接能力的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 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所在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 重要平台。(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 10户以上,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 新平台达3个以上。(三)吸引2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入驻园 区。(四)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5个以上国外 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绩。第
5、八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 机构,旨在推进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或促进先进技术 及优势领域“走出去”,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联合 研究,开发出2项以上新技术或者新产品。(二)与世界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建 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科研人员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累 积已达到10人次以上,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 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报领域近三年 发表SCl或El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 文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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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科技合作 基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