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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校、二级单位(院系、所、中心、部、
2、处等)、各楼宇公共部位及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对违反消防相关管理规定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尽责的及因此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二级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的主要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统筹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秘书处挂靠保卫处,承担工作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七条由保卫处启动和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3、由消防安全工作组负责协调相关校领导和各单位配合。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和对象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以上三类责任追究方式可以视消防安全责任的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终绩效等;(三)其他处理方式:全校通报批评,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等。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和其他在校工作人员);(二)二级单位党政负
4、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三)其他相关人员;(四)责任单位。第四章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及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七)对火灾隐患经相关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其他影响消防灭火救援和疏散的行为。有以上情节未及时整改的,对
5、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处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经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扣除年终绩效;对所在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扣除年终绩效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终绩效;对所在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扣除年终绩效的处罚。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未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在校园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或抽烟的;(三)在校园内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
6、)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五)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监护人的和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六)其他易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以上情节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处全校通报批评;取消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扣除年终绩效;对所在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扣除年终绩效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终绩效;对所在单位
7、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扣除年终绩效的处罚。第十二条个人或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过失引起火灾的,包括在校园内办公、住宿等场所用火或抽烟等引发明火的,在校园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电器不当引发明火的;(二)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机构和学校相关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六)谎报火警或编造、传播虚假火警信息的;(七)阻碍消防机构和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其它引发火灾和不配合火灾处理的行为。有以上情
8、节的,除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扣除年终绩效;对所在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扣除年终绩效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终绩效;对所在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扣除年终绩效的处罚。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及权限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程序及实施(一)责任追究方式为警告、全校通报批评、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的保卫处协调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如无异议,由保卫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二级单位执行,并上报消防安全工作组备案;
9、(二)责任追究方式为记过、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终绩效、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的保卫处协调相关单位讨论涉及的违反消防安全行为、责任严重性、处罚方式等,形成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情况报告,提交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决定后实施;(三)责任追究方式为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的保卫处会同各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讨论涉及的违反消防安全行为、责任严重性、处罚方式等,形成火灾事故情况调查报告或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情况报告,提交消防安全工作组审议确定,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方式的权限(-)责任追究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学校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执行;(二)责任追究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会同被追究责任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三)责任追究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等处罚方式,由各主管部门执行。第十五条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第十六条被追究责任人或被追究责任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第十七条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以本办法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