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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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4 .其他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财政票据应当包括:财政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 (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第八条 浙江省通用版纸质票据为单联票据,通过系统开具,手工开具无效,同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用于票据核销等日常管理,纸质联由付款方收执,报销时按照相应的“电子票据名称”入账。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的
2、统一规定及实际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E制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监(E)制工作。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贯彻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
3、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单位就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前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基本信息里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
4、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领用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合格的,方可正常办理财政票据业务。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三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纸质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六条 用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纸质财政票据灭失的,用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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