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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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感,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政府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有序推动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2、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本指引涉及的消费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和方式及有关退货流程等。第五条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第六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公开展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第七条商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及其营业人员应当向消费者详细说明其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和退货
3、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等注意事项。第八条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鼓励经营者设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第九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第十条经营者承诺的无理由退货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视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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