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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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气体钢瓶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 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 0MPa 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
2、硫化氢、乙焕、丙块、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氨气、氯气、窟气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校范围内所有涉及气体钢瓶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气体钢瓶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第五条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等以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第二章气体钢瓶的采购第
3、七条气体钢瓶原则上需从通过学校资质审核的定点供应商采购。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时,需先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并将其相关资质文件送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八条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气体钢瓶的质量安全全面负责。第九条申购人在接收气体钢瓶时,应进行验收,对气体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气体钢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应拒绝接收,并及时
4、报告资产管理处。第三章气体钢瓶的搬运第十条 气体钢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第十一条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搬运时,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第四章气体钢瓶的存放第十二条气体钢瓶须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第十三条气体钢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套环固定,做好标识和固定。第十四条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同室存
5、放。第十五条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应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第十六条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第十七条实验室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惰性气体钢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第十八条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振动,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第十九条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应上锁并有专人管理。第五章 气体钢瓶的管路连接第二十条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快、氨气、氢气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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