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程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关 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规程。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川 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 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
2、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 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 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 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 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
3、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进行确认。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 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有关规定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管辖范 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
4、关资料;(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提出 鉴定意见,委托组织必要的医学检查、诊断;(四)制作、送达、管理鉴定文书档案;(五)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各种矛盾纠纷;(六)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 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和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市、 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初次(复查)鉴定结论 不服的再次鉴定。第七条 全省统一使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 统)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第二
5、章鉴定程序第八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认为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 及时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由省本级作出工伤认定的公务员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 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同时提供工伤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以便核验。能够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或者
6、上一个环节 已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交。第十条 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鉴定机构 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时限。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且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逾期不补正全部材料 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 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 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 定的须协同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用人单位不配合的,鉴定机 构
7、有权通知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故不 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鉴定机构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的方式开展现场鉴定。医疗 机构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要求对职工伤(病)情况进行 检查、诊断,据实做出医检报告,及时反馈鉴定机构。第十三条川渝两地、各市(州)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 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 资源共享。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视伤(病)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8、。专家组 根据职工伤(病)情,结合医疗检查、诊断情况,依据国家标准 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上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 鉴定意见。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鉴定机构受理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鉴定机构同意调整现场鉴定时间的或 者鉴定过程中需要补正资料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 应顺延。因鉴定需要的检查和诊断时间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 鉴定 工作 规程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