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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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气体钢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溶解乙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o.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O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
2、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快、甲醛、液态烧、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窟、氮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第四条 各实验室使用者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院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
3、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信息等报学院或管理单位备案。第六条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人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并与学院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单位应结合各实验室使用者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记
4、录;按季度向学院汇报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第七条相关单位应结合各实验室使用者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教育内容,为各实验室使用者的具体使用人提供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本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留档二年备查。第八条气瓶的安全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对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院、系应每月检查一次,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一次,气瓶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学院检查内容: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
5、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气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气瓶建帐情况。气瓶摆放和使用情况。(二)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气瓶及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气瓶使用记录。第四章购买和租用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购买或租用气瓶前须上报学院(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第五章充装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第十一条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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