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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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XX,男,X年X月IX日出生,汉族,XX电线电缆厂工,住XX 区X路IX号,电话:X.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地址:X街X号负责人:XX案由: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被告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13498.35元(车辆修理费 残值45元除外)。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号车的车辆强制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等两份保险合同。XO年X月X日,侯启英驾驶该车行至X路X园X门时, 将XX撞伤并入院治疗。经交警现场处理,原告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XX 第一就医医院在XX区医院,被诊断为头颈部软组织挫伤、神经损伤。X年 X月X日
2、XX区医院MRl检查报告显示:颈椎曲度顺列尚可,环椎前块较大, 与齿状突间隙约4mm,齿状突位置稍高,STIR序列示诸椎体骨质信号未见 明显异常改变,C3/C4-C5/C6椎间盘向后方突出,相应水平硬膜囊受压, 脊髓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印象:C3/C4-C5/C6椎间盘后突,环椎与齿 状突表现,发育变异?必要时可进一步检查以除外脱位等。X月X日,CT 报告结论为:寰枢关节左右左窄右宽,半脱位可能,请结合临床,颈椎病。临床诊断为寰枢椎半脱位,颈椎间盘突出。202X年X月X4日,XX持在XX 区医院所做的CT和MRl片子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被确诊为颈损伤,寰 枢椎不稳定。综上,原告对此事故已垫付13498.35元金额费用,被告单位仅核定理 赔9091.05元,相差金额4407.30元。余款被告单位拒绝理赔,理由是:1、伤者在XX区医院和积水潭医院的诊断结论不一致,后期治疗与事 故无直接关联。2、两家医院开据的休假条(共计63天)时间过长,一个月即可。3、XX交通队事故科处理判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过高。(99.2元/天,即:63 天X99.2 元=6250 元)。4、医药费其中有自费药(546.80元)不予理赔。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经多次与其协商未 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此致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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