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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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等法律、法(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2、件;(四)危险作业案件;(五)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六)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八)非法采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内加强协作,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第六条安全
3、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安全生产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监察机关移送有关问题线索,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查处违法行为和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
4、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八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第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
5、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处情况、已掌握的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卷宗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第十条公安机关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出具回执或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
6、上签字。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实行同级移送。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指定管辖。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经办案件进行督查,发现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未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补充
7、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自行调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受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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