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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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健全统 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 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求职、招聘和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立法原则】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 乡建设、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大数据、行政审 批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 场的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 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和自 律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 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促进 行业公平竞争。第六条【表
3、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 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七条【市场建设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 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 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 区域性、多层次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 数字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 场建设。第八条【产业园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 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
4、技术、人才等要素聚集, 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建设和相关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研究制 定。第九条【服务机构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育,通过引进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培 育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第十条【提升服务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支持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 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提升服务效率。第十
5、一条【发展新业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发展高级人才寻访、 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 人才数据分析运用等高端业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灵活就 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 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鼓励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 管理。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和引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引进 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
6、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职业(技工)学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企业等建 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基础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第十三条【标准化建设】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 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 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第十四条【信息采集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监 测体系,
7、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力资源 市场供求数据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 类、分析和发布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人力 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数据信息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予 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采集应当在履行法定 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 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 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合作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合作交流与对外开放, 搭建人力资源行业交流、项目合作、品牌推荐和供需对接平台, 建设高水平区域性
8、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人力资源 流动、配置、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 极培育海外人才市场。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 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十七条【免费公共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 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 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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