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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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稿)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 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进一步加强 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审批服务及便民化水平,现就做好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市(州)、县(市、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
2、务行政许可、备案、书 面报告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 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 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 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 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 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 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经营性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 法取得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州)、县(市、区)对从 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 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 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 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 的求职、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 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 额的
4、开办资金;3 .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可自愿选择按一 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按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向 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5 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D ;6 .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7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8 .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告知书见附件2),只须提 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 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
5、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 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申请材料的受理。一是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二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并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
6、 员进行核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行政许可审批。市(州)、县(市、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以 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 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
7、会保障行政部门行 政许可完结后,应按月将许可情况推送同级相关部门并报上 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切实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及书面报告管理工作(七)业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 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 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 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 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八)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 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 表人、住所地、服
8、务范围等事项。(九)备案审查。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之日起5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完毕。予以备案的,颁 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对备案表所填事项不全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十)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 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 面报告(附件5)。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 地、服务范围等。从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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