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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BANK OF COMMUNICATIONSSchroders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七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 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
2、、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 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4、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办公地址:金中心二期21-22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阮红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28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工、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1号
5、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工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
6、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7、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8、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L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9、的20%;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10、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 5%;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11、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12、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致O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13、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14、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15、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