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保监〔2018〕11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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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环保监(2018) 11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事人地址:2号2017年9月26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 现当事人在太和镇龙归南村第十社自编1、2号建成一个精油生产 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五、39 日用化学品制造),于2013年8月正式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4000 平方米。该项目主要设备有乳化锅5个、空压机1台、灌装线4 条、纯水机1台,投资额(注册资本)50万元,在生产过程中主要 有废水、噪声产生,其中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噪声直 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2、场 检查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版) 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 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云环保告2017QJ76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施行版)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停止精油生产项目生产;二、罚款肆万元整。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3、所属代收网 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上述精油生产项 目生产。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 级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广州市环境 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是广州市白云 区广园中路238号区府大院,;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 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 罚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2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区政府、市环保局、区法院、局执法监察大队、局建设项目管理科、太和镇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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