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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 和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文明行为含义】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 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彰 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统筹推进
2、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 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七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不袒胸赤膊,不大声喧 哗,不
3、说粗话脏话;(二)市场消费、等候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遵守秩序,不 随意插队;(三)开展广场舞、演奏演唱等户外娱乐活动,合理选择场地、 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四)不向建筑物外抛掷物品;(五)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自觉遵守公共医疗秩序;(六)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七)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A)文明养犬,按时给犬只注射疫苗,不违禁饲养烈性犬、大 型犬,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用长度不超 过2米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大中型犬(长度超半米)出户必须佩 带嘴套,携犬出户时应主动避让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并及时 清理排泄物,不携犬(导盲犬除外)乘
4、坐公交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不随意遗弃犬只,禁养与限养区域、犬只种类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九)禁止赌博,不在公共场所开展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十)禁止其他损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第八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垃圾;(二)不得在贴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三)禁止在公共绿化区域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四)禁止在公共区域违法张贴、涂写、散发小广告;(五)禁止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六)不得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或焚烧垃圾、落叶、祭祀用品等;(七)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
5、丢弃废弃 物或在以上水体从事洗涤等污染水体的行为;(A)禁止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第九条【文明交通行为】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一)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 或超速行驶,规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接听电 话、查阅信息或浏览网页,不违规停车,行经斑马线礼让行人;(二)驾驶非机动车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不闯红灯,不逆向行 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乱停乱放;(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 幼儿的乘客让座,不用物品占座,依次序上下车,不干扰驾驶员安全 驾驶;(五)行人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翻越
6、护栏,主动帮助有 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六)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共享单车 等;(七)出租车按规定打表经营,不拒载、不绕道、不在马路中间 上下客,未经已搭乘的乘客同意不随意拼客;(八)禁止其他损害公共交通的不文明行为。第十条【文明旅游行为】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组织、不参与、不实施危及 他人及自身安全的旅游活动;(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领队的统 一管理;(五)旅游经营者应当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六)
7、禁止其他损害文明旅游的行为。第十一条【文明经营行为】文明经营行为规范:(一)禁止违规摆摊设点,禁止出店经营,不侵占停车泊位、绿 化带等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经营;(二)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禁止误导或强制消费者 交易;(三)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不使用发出高噪声、媚俗恶搞的方式招揽顾客;(五)禁止其他不文明经营的行为。第十二条【社区文明行为】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遵守市民公约、业主公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二)不违规搭建,不在公共楼道堆放杂物,不占用、损坏物业 管理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三)不私拉电线,不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为电动车充电;(四)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不在消防通道
8、、绿地、他人车位和 车库门口停车,不在小区内鸣笛;(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六)不在社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八)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他人;(九)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十)晾晒衣物、清洁卫生,不得水滴楼下,不影响他人;(十一)禁止其他影响社区文明的行为。第十三条【乡风文明行为】乡风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
9、等物品;(五)倡导其他促进乡风文明的行为。第十四条【家风文明行为】家风文明行为规范:(一)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家庭和睦,培育传承和 弘扬优良家风;(二)孝敬父母长辈,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三)关心爱护未成年家庭成员,教育、引导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倡导其他促进家风文明的行为。第十五条【社风文明行为】社风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用餐,适度消费,提倡打包,不强迫性劝酒;(二)文明婚庆喜庆,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三)普及厚养薄葬理念、文明节俭办丧,实行遗体火化,倡导 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使 用免费的公
10、共产品和服务;(五)远离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六)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七)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八)鼓励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 支持公民开展无偿献血、捐献器官、紧急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 及其它公益志愿活动;(九)倡导其他促进社风文明的行为。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十六条【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 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七条【主体功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 组织等应当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制定行业文明行为
11、标准,积极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奖励与示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 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成效显著 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模范、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十九条【权益保障及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对见义勇为及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对 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为组织和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活动的单位及 个人提供政策及场所等方面的便利和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备设立爱心服务点。第二十条【劝阻
12、与检举】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 行劝导、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及时处理, 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 的物质奖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从事物 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 助取证。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文明建设 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和完善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非机动 车停放区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13、文化、公益宣传设施。第二十二条【卫生间免费开放】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车站、机场、医院、商业银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所、广场、 景区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无 障碍厕位,并保持开放、整洁。上述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第二十三条【完善工作机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及部门, 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 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教育促进与保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 校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
14、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 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第二十五条【宣传与传播】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 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 先进事迹,谴责不文明行为。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 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文明行为宣传栏、专题节目和刊登公益广告等形 式,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 氛围。第二十六条【窗口文明形象】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并公示行业 规范和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文明形象;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 文明宣传告示牌;保障
15、军人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服务优先权。第二十七条【文明行为公约】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发布文明行为公约,动 员居(村)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上位法、专门法责任规定优先适用】违反本条例实 施了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制造噪音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开展户外娱乐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高空抛物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向 建筑物外抛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规养狗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不按时给犬只注射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 五千元罚款;(三)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绳)、不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者牵领、携大中型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