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环保局行政调解工作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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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法原则。本局对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解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规定下进行,调解过程中也以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来判明 是非和责任。第二条 合理原则。对于环境污染纠纷中属于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的案 件,某些复杂的污染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损害责任不易明辨的情形下,没 有明确法律依据时,我局将根据社会主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污染纠纷作 适当合理的调解或酌情出赔偿方案。第三条 自愿平等原则。我局将公正平等地对待调解工作,主持调解的 开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调解协议必须以当事人自觉接受为 基础,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压制。第四条 充分尊重当事人起诉权利的原则。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救济手段,既非解决污染纠纷的唯一途径,也非必要途 径,当事人始终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我局充分尊重任何一方当事人行 使该权利。(一)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处理,另一方不愿通过调解,而愿诉诸法 院;(二)当事人双方都不愿调解处理;(三)虽然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但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转而不愿 继续调解,而要提起诉讼;(四)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执行,因而诉诸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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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 环保局 行政 调解 工作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