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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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笈市钱.用水水港停移叠例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 急、规划饮用水水源。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生 态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 用水水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保护饮用水水源。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
3、织开 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履行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流量水量,负责饮 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 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上的水源涵养林、湿地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五)
4、采砂主管部门负责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设施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安全的管理;(七)港口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旅游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 各级河长、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的水资源保 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
5、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节约利用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和对破坏饮 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 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 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
6、、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 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第九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 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7、应当建设备用或者应急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根据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员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不得故意损毁隔离防 护设施。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港口航运、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载运危 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正在建设的道路、桥梁的建设单位和已交付使用的道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应
8、当设立明显的 警示标识,并在靠近水源一侧道路或者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等设施,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 者因交通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饮用水水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按照国家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有关区域开展巡查, 发现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协同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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