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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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 制度的通知、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 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 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 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第三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 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 务,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 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五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 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 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家庭成员在接受非
3、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学 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 专项社会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超 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 过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 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 难的;(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 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 有困难的情形。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 害,家庭成员突发急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
4、本生 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 要包括:(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 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因突发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 善帮扶的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 活仍有困难的情形。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 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
5、生活救助,以及属于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1 .配偶;2 .未成年子女;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 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八条对符合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家庭或个 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
6、卡账户。必要 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 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 应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 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 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 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 介提供帮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
7、型、困难 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 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 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 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必要时,可以采取“一事一 议”方式适当增加临时救助额度。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 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第
8、四章申请受理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 迫性、灾难性困难,可以向临时遇困地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 出临时救助申请。(一)家庭或个人向临时遇困地提出申请,临时遇困地与户 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致的,由临时遇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受理。(二)家庭或个人向临时遇困地提出申请,临时遇困地与户 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临时遇困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临时遇困地县级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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