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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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依据XX省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XXXX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生。第三条 我校学籍由学校教务处和年级分级负责。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 校学生学籍。各年级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学期分类整 理,统一存档。第四条 各年级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 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 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第二章入学与
2、注册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 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六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 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 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 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 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 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市教育科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 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未经市 教育科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第三章评价第九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
3、历程,要有利于促 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第十条年级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结束后 两周内必须完成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个人档 案。第十一条年级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 准,可以缓考。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 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毕业、结业。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出具市级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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