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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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1002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1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 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2、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 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 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 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3、):各类涉 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4、:国家根 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 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 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5、、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 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 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 案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 收到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 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 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 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
7、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追究其法律责任。(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 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
8、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 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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