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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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21000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21000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 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
2、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 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3、境防治法(第二十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 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4、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 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 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 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 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
5、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 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 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
6、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IL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1 .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实质内
7、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 行政许可条件L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 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受理条件1.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同意移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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