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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 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 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目录(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水权交易活动,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用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政府引导、市场运 作、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
2、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 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得挤 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用水权交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省交易中心)为全省统一 的用水权交易平台。按照全流程电子化和相应规范组织交易活动,负责为用水 权交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场所、设施、见证、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缴代退等服 务,履行交易服务和见证职能。第六条 用水权交易受让方承担缴纳
3、水资源费的责任和义务。水资源费缴 纳标准按照省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的主体为符合有关规定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行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用水权转让一方称为转让 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为受让方。用水权交易转让方须持有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 交易,以及非常规水资源交易等。(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 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和地下水管控指标范围内节余 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
4、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 间开展的水权交易。(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 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 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 之间的水权交易。(四)非常规水资源交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 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 易。第九条 交易主体申报的交易水量不得超过明晰给区域、取用水户、灌 溉用水户的水量。第十条
5、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 进行,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以通过水权交易APP开展。其他用水权交易在省 交易中心的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并将交易信息同步传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第十一条应通过在省交易中心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的用水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确认成交的 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提出转让申请,多个意向受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 规定报价,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的交易 方式。采用其他
6、方式进行交易应依从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 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参与用水权交易的,应开立实名 交易账户,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交易。原则上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 账户。第三章交易流程第一节协议交易第十三条 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的,由省交易中心组织水权交易的有关 单位(个人)协商。按照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 格,在省交易中心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合同)。成交后,省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结果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主体基 本信息、交易时限、交易价格、交易水量和异议处理等。第二节单向竞价第十五条 采用单向竞价方式进行
7、交易的,交易主体通过省交易中心水权 交易系统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一)申请转让区域水权,应当提交地方人民政府的申请文件或授权办理 单位的申请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及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文件等材料;(二)申请转让取水权,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 提供取水单位法人或取水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情形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水权交易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其相应水
8、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文件等材料。第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 审核。第十八条 交易主体提供的交易巾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省交易中心按照中 请人提供的信息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主体的名称;(二)拟转让用水权的简要情况,包括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水量、交易期 限、交易条件、交易价格等必要公开信息;(三)竞买人资质条件;(四)竞买保证金缴纳金额和方式;(五)单向竞价起止时间;(六)获取竞买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七)竞价规则;(八)风险提示;(九)对用水权交易异议的处理方式;(十)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风险提示;(H)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
9、十九条 以单向竞价方式转让用水权的,应当自竞价起始日10个工作 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竞价公 告或者变更竞价公告。涉及交易水量、年限等重大变化的,竞价起始日应当按 照1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第二十条 贵州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公 告。第二十一条 用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出现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 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转让方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公告中止。交易活动可正 常进行后,省交易中心及时恢复信息披露,且继续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省交易中心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方式,接受竞买人的网上申请;竞买人应当提供
10、符合公告要求的竞买人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竞买人,经省交易中心确认 后取得交易资格。第二十三条省交易中心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竞买人需按照公告要求时间地点参与交易。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公告明确的竞价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自由报 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电子竞价系统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 挂牌价。第二十五条 自由竞价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询问期,若仍有竞买人更新 报价,则进入循环限时竞价程序直至竞价结束。第二十六条 成交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 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转让人和竞得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11、代码;(二)转让的用水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四)转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用水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向竞价方式进行用水权交易的,交易结束后,省交易 中心对交易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省交 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30日内,用水权交易双方通过省交易中心水权交 易平台签署用水权交易协议(合同)。第三节合同履约与结算第二十九条用水权交易双方按照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域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
12、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跨市(州)的交易应报省水利厅备案。取水权交易完成后,应根据水权交易相关材料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手 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 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 予以明确。第三十条 在交易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第三十一条竞买保证金按照省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交易监管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 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权交易活动,并 提供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 理
13、,重点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等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省交易中心对用水权交易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四条由省交易中心对交易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省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要求,适时与国家水权交易平台通过水 权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安全高效便捷交换用水权交易有关数据信息。第三十六条 交易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用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水权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用水权交易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
14、、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交易平台出具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让方拒绝转让的(包括不按期签订合同等情形),即视为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拒绝受让的(包括不按期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期支付交易价款等情形),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省水利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水利厅关于
15、印发贵州省水权交易规则 (试行)的通知(黔水资2020) 10号)同时废止。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推进用水权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安 全利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推进用水权改革,2020年制定 印发了贵州省水权交易规则(试行)(黔水资12020) 10号,由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贵州水权交易平台,指导各市(州)在交易平台上开展水权 交易。截至2023年12月,全省累计开展水权交易共46单,累计交易水量582 6. 83万立方米,协议交易金额2306. 84万元,其中在省公共资源中心开展交易 17单。2022年,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 导意见(水资管2022) 333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党办发 ( 2022 ) 24号),明确提出水权交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建立健全用水权交易 制度体系的相关意见,我省2020年制定的规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水权改革 的要求。为此,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制定贵州省用水权交 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 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指导性文件。二、主要内容规则共5章41条,包括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