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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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及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 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 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各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 度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展示民营经济 发展新面貌、新成果,宣传民营企业
2、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 业家先进事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扬表彰,营造有利 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民营经济 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三级三类国土 空间规划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 受同等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 到规定投资强度及用地标准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予以 支持。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政府 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推进、质量并举”,按照“达标即准”原 则,鼓励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支持招引优质创业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 提供场所。对年度绩效评价
3、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最高IOO万元资金支持。第六条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对民营企业经过批准兴办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学校 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 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 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 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
4、托育、 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 全环保要求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 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增加的建筑面积, 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超出原核定容积率的部分,免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七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分档给予财政政策奖励。对 亩均效益评价结果A、B、C类企业分别按110%、100%、70% 比例享受市级相关财政政策。(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所使用的普通
5、工业用地,支持企业依 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地上行政办公及生 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三)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以及众创空间认定 (备案)给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80万元奖励。第八条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一)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推动专精特 新企业扩面,提升一、二、三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 化水平,对新增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灯塔工厂”,按其当年经济指标 增幅超过
6、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IOo万元、 150万元、300万元奖励。(三)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 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 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 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 加奖励IOO万元。(四)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 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 20%,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第九条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立研发机构,加大 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一)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对
7、符合要 求的民营企业实施“清单式”管理,强化政策精准推送,激励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 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三)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一 500万元奖励。(四)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 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 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 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IOO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 150万元奖励。对
8、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 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 万元奖励。(五)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 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 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30 万元、30万元、20万元。(六)推动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项 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5%给予最高2000万元 补贴。第十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 本市兴办企业,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鼓 励我市民营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龙头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 并给予资金奖励。第H条 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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