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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基础研究十年规划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
2、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第三条省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第四条按照中央和我省对科技创新基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省野外站给予必要支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推荐巾报国家野外站;2 .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
3、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3 .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备案、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2 .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3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4 .负责新备案省野外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
4、的有关问题;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3 .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4 .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5 .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三章建设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备案省野外站。第九条申请备案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战略、我省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2 .依托单位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保证每年为省野外站建设发展和运行提供稳定经费,支持省野外站的数据观测、日常运行和设备购置等
5、;3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原则上应在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在300万元以上;4 .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5 .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省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6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7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对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行业部门提供决策支撑,为各类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数据支撑与共
6、享服务。第十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1 .巾请备案省野外站须填写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巾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推荐。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直单位巾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2 .省科技厅对巾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必要时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野外站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野外站择优备案为省野外站。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省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省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二条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7、,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省野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第十五条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
8、研究与学术交流。第十六条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七条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第十八条省野外站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野外站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第十九条省野外站应服务和支持地方发展,鼓励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及实习基地。主动向公众开放,
9、开展科学普及,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第二十条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第二十一条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省野外站,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二条省野外站实行年度工作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第二十三条年度工作报告重点为省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并作为省创新基地奖励的考核依据。第二十四条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省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
10、成果和水平、示范服务、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第二十五条在年度工作报告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六条省野外站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站;对评估不合格的省野外站限期1年整改;对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参加评估、或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省野外站,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
11、名,一般为“黑龙江省+地名+领域(学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uHei1ongjiangProvinceObservationandResearchStationofAddress,ResearchFie1d(Discip1ine),经正式公布后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23)1号)同时废止。关于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
12、设和运行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省科技厅修订起草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有关说明(一)省野外站定位。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二)省野外站主要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战略、我省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依
13、托单位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有能力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三)省野外站备案程序。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申报通知,野外站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推荐。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直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必要时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野外站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野外站择优备案为省野外站。(四)省野外站考核评估。省野外站实行年度工作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作为省创新基地奖励的考核依据。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站;对评估不合格的省野外站限期1年整改;对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参加评估、或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省野外站,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