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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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笫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2、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三章假币的鉴定笫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第十一条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第四章罚则笫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IOOO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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