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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证明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及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不具有担保作用,不得转让、质押、不能作为支付款项的凭证。客户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及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遗失不挂失、不退还手续费。第二章存款证明业务第六条.业务办理机构。开具以前时点的存款证明书需到开户网点所在支行营业部办理;开具单位当前时点、时段资信证明书需到开户网点办理;开具个人当前时点、时段资信证明书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第七条,当前时点、时段证明业务的有关规定。(一)个人申请开具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原则上采用一证一户(多币种)的出具方式,但也可根据客户要求采取不超过7户个人存款账户信息的一证多户
2、(多币种)和可用余额范围内的一户多证的出具方式。存款账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二)单位申请开具的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上的存款可以为不超过7个账户信息的结算账户或单位定期存款,在可用余额范围内可分多笔数进行开具,如涉及外币账户的则由客户到总行国际业务部开具。存款账户必须为申请人本单位的账户。(三)若出具止付到期日大于当前系统日期的资信证明书的,在确认账户余额后,开具资信证明书,同时系统自动冻结存款账户的开具金额,到期自动解冻;若未到期客户前来解冻,需收回资信证明书,操作相关交易后,系统自动解冻。(四)若出具无止付到期日或出具止付到期日为当前系统日期的资信证明书的,账户资金必须以开具时的当前
3、时点可用余额办理出证,以确保资信证明书内的资金账户余额为当前时点可用余额。系统不对开具资信证明书的资金金额冻结。(五)开具时段存款证明时,账户状态必须正常或贷方冻结,且只能在账户可用资金范围内开具证明;已借方全额冻结、质押或所有权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六)时点存款证明不用收回。(七)我行开具的股票仅作为我行的投资证明,非我行的存款,不能凭股票开具存款证明。第十一条开具存款证明(一)网点审核资料无误后,在资信证明申请书一式三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员、复核员章。(二)对当前时点、时段存款开具证明的,通过大集中系统开具资信证明交易,对资信证明申请书记载的每个账号进行操作,打印资信证明书;
4、对系统暂不支持对以前时点存款开具证明的,由支行营业部经办员手工出具存款证明书。(三)经办柜员将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三联连同申请人身份证件、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办审批。(四)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办签字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资信证明书复印留底。存款证明书(副本)、资信证明书复印件、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三联及相关资料专夹保管,同时登记签发存款(资信)证明书登记簿。(五)柜员将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一联、存款证明书(正本)、开具时段证明的资信证明书、客户身份证件、资金凭证原件交给客户。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附于当日传票后。若出具当前时点存款证明,须在出证日次日才能把资信证明书返还
5、客户,以确保资信证明书内的资金账户余额为历史余额。若确认相关账户申请日的余额小于申请书所列账余额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办理出证手续(工本费不再重复收取)。(六)对以前时点存款开具证明的,设置“旧版存款证明销号登记簿”进行销号登记管理,操作柜员及授权柜员均需签名。(七)收取每份证明书业务工本费。第十三条有止付日期的资信证明书办理提前解除止付处理有关规定。(一)在止付期间,客户要求提前解除止付需提交资信证明申请书及资信证明书,同时个人客户需带本人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授权经办人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人身份证件、授权书到原办理网点办理提前解除止付手续。网点核实相关资料无误
6、后,通过系统操作交易,系统自动对账户存款进行解冻,收回的资信证明书、资信证明申请书一联作当天凭证附件。解除止付提交的资信证明申请书客户联返还客户,另一联与原相关资料专夹保管。(二)已被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过的资信证明书或无资信证明书申请办理提前解除止付的不予受理。第三章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业务第十五条业务适用的对象: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和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仅限个人支票户)。第十六条业务办理机构:客户可到存款账户所属支行的任一网点申请,集中在各支行营业部出证并签发,并向申请人收取业务服务费。第十七条业务实施有关规定:(一)申请为个人支票客户办理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业务时,客
7、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及经办人印章。(二)申请人为单位结算账户客户办理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业务时,须出具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授权他人代理的,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留存的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印章。(三)签发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登记簿(附5)进行登记。(四)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副本连同签发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登记簿由支行营业部专夹保管备查。(五)出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按收费标准收
8、取手续费。第十八条办理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业务的处理:(一)客户到存款账户所属支行的任一网点或直接到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须填写一式两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附7),该申请书由各支行自行复制使用。(二)受理网点的处理:经办柜员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申请人存款账户有效性等相关信息,核对客户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等,并经复核员复核,审核符合后,收取手续费并与资料上送支行营业部。(三)支行营业部的处理:经办柜员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与其提供的账户进行核对,核查该存款账户的信息情况,翻查本行留存有关账户信
9、息情况或总行会计结算部转发人行下发关于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情况的通报的文件,或登录人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查询,审查该企业是否签发了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审核符合后,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四)登记签发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登记簿,并把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申请人相交资料复印件及签发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登记簿交复核员复核。(五)复核员复核申请人各种资料,核实存款账户在要求证明期间是否签发过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无误后,在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复核人处签章,同时把两联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两联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送交支行分管行长加具意见后盖章(盖支行行政公章)(六)盖章后的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客户联返还存款申请人,结算纪律资信证明书副本、开具结算纪律资信证明申请书留存联及客户相交资料复印件作专夹保管。(七)支行营业部收取手续费。第五章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证明业务的相关资料每年装订一次,并于次年1月完成装订归档,保管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