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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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或签发的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第四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IOOO元的罚款。第五条报告(一)各网点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1、网点经办员复印支票、退票通知书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票据的处理日期、处理票据时的账面余额及“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加盖支行业务公章。按日汇总所有空头支票的报告资料,填制一份空头支票报告资料清单(附1,以下简称清单),并通过
2、OA给总行会计结算部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空头支票专管员。第六条告知(四)由于出票人地址、联系电话、Emai1地址等信息变更或出票人恶意拒收,票递无法送达的,佛山人行将把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送总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空头支票专管员做好相关登记后传递到各支行,支行营业部空头支票专管员做好登记后传递到出票人开户机构,由开户机构通知出票人到网点签收。开户机构把告知书交出票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把出票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交总行清算中心返还佛山人行。如遇出票人通讯信息变更或出票人拒签等情况,开户机构5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出票人,则把未签收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交回总行清算中心返还佛山人行。第七条决定(四)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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