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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兰县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落实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要求,促进水生态环境的改善,扎实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生态立区战略部署和贺兰县2018年第一次总河长会议精神,围绕“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县建设目标,全面推进河湖长制,重拳出击,铁腕治污,对全县水环境进行综合科学有序整治,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二工作目标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
2、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把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作为落实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明确各级河长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8年5月开始,按照查清现状、分类整治、优化布局、健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前期入河排污口调查复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存在的问题,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不断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三、工作原则(-)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入河排污口监管要求。入河排污口专项规范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负总责,要按照“属
3、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协调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抓好落实。(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各级河长要组织对所负责的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进一步摸底调查,客观真实的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三)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各乡镇(场)在全面摸清现状基础上,重点查找梳理每个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设置手续、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四)分类施策,专项整治。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逐个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分类整改措施,明确规范整治责任、路线图、时间表,并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建立备案与督导等机制,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工作范围
4、和重点(一)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混合入河排污口:由于此处排污口承接德胜工业园区市政生活污水、贺兰县城生活污水,污水全部进入联合水务进行处理后排放,现阶段达到I级A排放标准,排入银新干沟。贺兰县实施了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厂尾水人工湿地建设工程,总投资5076.22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0.2万m2。设计处理规模为5万m3/d。目前已完成总进度的95%建设任务,计划七月上旬试运行。通过人工湿地项目对联合水务污水厂排放尾水进行净化、提升处理后达到IV类水排放标准,排入银新干沟。(二)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混合入河排污口:由于此处排污口是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的,承接暖泉工业园区混合废污水排放,无法进行
5、封堵。针对污水影响三二支沟水质问题,贺兰县水务局实施了暖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由于从4月中旬开始,按照银环督办2018H2号文件精神,就四二干沟人工湿地项目进行重新论证,暖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也停止招投标。6月3日,我单位到中卫市污水处理厂莫楼人工湿地项目进行考察,该项目由山东省环科院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ni/d,采用“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的组合工艺,占地面积280亩,概算投资8000万元。工程已经运行1年多,目前运行正常,污水处理效果达到IV类水质(宁夏“今日观察”专题报道)。经与中卫市水务局负责人交流人工湿地建设经验,确定继续采用山东省环科院“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的组合
6、工艺为最佳方案。目前已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重启暖泉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暂时还未收到回复。如工程实施后,对暖泉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通过人工湿地净化、提升达到IV类排放标准,排入三二支沟。(三)贺兰县金贵养殖场企业入河排污口:位于金贵镇联星村九社,排污类型主要为养殖排污,此处排污口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排放污水,排入无名沟后汇入第二排水沟,影响第二排水沟水质。经政府研究决定,于2017年10月25日对养殖场进行搬迁,排污口已封堵。各乡镇(场)辖区内的全部入河排污口(含入湖排污口),以规模以上排污口(日排放污水300吨或年排放10万吨以上)规范整治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整治和监管。五、
7、主要任务(一)复核确认入河排污口现状2017年10-12月,水利厅组织全区各市县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复核,经调查复核,设计我县境内规模以上人河排污口3处(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混合入河排污口、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混合入河排污口、贺兰县金贵养殖场企业入河排污口)。各乡镇(场)要进一步梳理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检查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执行情况(含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以及台账和统计工作、监督性监测等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二)开展入河排污口评估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乡镇(场)要组
8、织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整体评估,重点查找位于饮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不达标水功能区和不符合相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梳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存在的问题。(三)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编制辖区内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明确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范围,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入河排污口,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按权限补
9、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设置同意、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在2018年7月3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四)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县河长办制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各乡镇(场)进一步细化措施,排出具体的时间表、措施表、责任表,全面取缔位于饮水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健全、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以及威胁饮用水安全等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集中整改。实行“销号制度”,逐个进行
10、销号。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五)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1532-2On)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标志设立工作,设置标识牌,注明排污口编号、名称、位置、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设置单位、审批单位及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全部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并进行排污信息
11、共享,定期进行通报。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行动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负总责。县水务局负责安排部署各项目标任务,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环保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助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水务、环保和住建等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协同配合,互通信息,合力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水环境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排水沟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项目和工作,全面落实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政策,为水环境治理提供资金保障。(三)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场)河长办要及时进行监督,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河、逐段分解落实到各级河长,按上述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措施,纳入“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组织实施。